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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

发表日期:2014-05-24 10:04:00编辑:护理学院有位读者读过此文
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,促进其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。

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,此奖学金可和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时获得。

第四条 本奖学金分为三等,其评奖比例及奖励额度为:
一等奖学金: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%,每人每学年300元;
二等奖学金: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%,每人每学年200元;
三等奖学金: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2%,每人每学年100元。

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
1、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道德品质良好,遵纪守法,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纪处分,德育成绩优良;
2、积极参加班级、系、校活动,努力为班级建设和校风建设作贡献;
3、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;考试、考查无不及格科目;
4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体育成绩达标;
5、积极提高综合素质,参加学校第二课堂活动,学期二课堂活动学分排名在全班前50%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:
1、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校、系通报批评的;
2、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党、团、行政纪律处分的;
3、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、司法机关处理的;
4、考评当年试读或办理休学手续的;
5、考评当年缺考者;
6、考评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的(含必修、选修)。

第七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,一经查实,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,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。

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
每年9月中旬进行评比,毕业学年的奖学金评定,在5月底前进行。

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及发放
1、班级评议。每年9月初,各班按照上学期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进行综合排名,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筛选。
2、公示。对拟获奖名单在班级进行公示,无异议后报各学院。
3、学院审核。各学院对本单位获学生进行进一步审查。
4、上报。各学院将学生信息汇部后,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。

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
1、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奖学金发放汇总表,原件报学生处,复印件存档。
2、经学校审批后,各学院到财务处领取奖学金,再组织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,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